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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注册恢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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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到期时的注册人

    1.1. 到期时的注册人(下称”RAE”)定义为在域名到期前有资格立即续用域名注册的注册域名持有者。

    1.2. 如果根据注册协议中由于注册到期而授权修改注册数据的条款修改了域名注册,RAE 则是在进行该修改前立即确定为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实体或个人。在注册人之间转让 gTLD 注册的所有其他情况下,接受转让注册的注册域名持有者为 RAE。

  2. 注册续费

    2.1. 到期提醒通知

    2.1.1. 在任何 gTLD 注册到期前,注册服务商至少必须通知注册域名持有人该到期情况两次。一次通知必须在到期前一个月左右发送,另一次通知必须在到期前一周左右发送。如果根据注册协议中关于注册到期的规定(如第 1 款所述),将注册转让给其他注册域名持有人,那么这些续费通知必须转而发送给 RAE。本政策中的任何规定均无意妨碍注册服务商发送其他通知,条件是在要求的时间至少发送要求的两个通知。

    2.1.2. 如果在注册到期五天内,RAE 未续用或注册服务商未删除该注册,那么注册服务商至少必须再向 RAE 发送一个到期通知,告知其续用注册的说明信息。

    2.1.3. 到期通知可使用一种或多种语言书写,但是必须包括注册协议所用语言,且必须采用不要求确认行动即可接收通知的方式发送,例如电子邮

    2.2. 到期后续费

    2.2.1. 根据适用的共识性政策和《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下称”RAA“)条款,注册服务商可在注册到期后随时删除注册。

    2.2.2. 对于在到期后八天内删除的注册:RAE 指定的现有 DNS 解析路径必须由注册服务商中断,时长从注册到期起至删除该注册止,条件是适用的注册管理机构允许此中断。

    2.2.3.对于在到期后八天或更长时间删除的注册:至少在(到期后)RAE 可续费注册的最后八天连续时间里,RAE 指定的现有 DNS 解析路径必须由注册服务商中断,条件是适用的注册管理机构允许此中断。

    2.2.4. 在中断某注册的 DNS 解析路径时,如果注册服务商在注册仍可由 RAE 续费期间,将流向该域名的 Web 流量指向某个网页,该网页必须明确说明域名注册已到期并提供续费说明。

    2.2.5. 自到期之时起,至第 2.1.3 和 2.2.1 款描述的 DNS 解析中断期结束,注册服务商必须允许 RAE 续费到期的注册。

    2.2.6. 一旦 RAE 续费了注册,注册服务商必须即时或在一个商业上合理的时间段内尽快恢复 RAE 设置的 DNS 解析路径。

  3. 高价赎回期

    3.1. 除行业类别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外,所有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必须在删除注册后立即提供一个为期 30 天的高价赎回期(下称”RGP“),在此期间经 RAE 申请,删除注册的注册服务商可恢复该删除的注册。在注册管理机构的延长宽限期内删除的注册(若适用)不应受 RGP 约束。

    3.2. 在高价赎回期内,注册管理机构必须禁用 DNS 解析并禁止有关转让注册的尝试。ICANN 批准的批量转让及允许的部分批量转让不受禁止转让尝试的约束。注册管理机构还必须在其关于该注册的 Whois 结果中明确说明该注册正处于高价赎回期。

    3.3. 注册服务商必须允许 RAE 在 RGP 期间赎回已删除的注册(如果相应注册管理机构提供了 RGP)。

  4. 注册人费用和程序通知

    4.1. 注册服务商必须在注册 gTLD 域名时,向注册域名持有者和潜在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合理的续费费用、到期后续费费用(如有不同)以及赎回/恢复费用。

    4.1.1. 至少必须在注册服务商的网站上明确显示这些费用,并在注册服务商的注册协议中提供这些费用的链接。不通过网站推出或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的注册服务商,至少必须在注册协议中列明这些费用。

    4.1.2. 此外,注册服务商必须确保这些费用显示在其分销商的网站上。

    4.2. 注册服务商必须在其网站(若使用)上说明发送上面第 1 条所述到期前和到期后通知的所用方式。

    4.2.1. 此说明通常应包括将使用的通讯渠道/媒介,并确定将接收通知的联系人(例如,发送电子邮件给注册域名持有者、致电管理联系人、邮寄信件给客户等等)。

    4.2.2. 注册服务商的注册协议必须包含其通知方法的相似说明,或包含其网站中提供此信息的适用网页的链接。

    4.2.3. 此外,注册服务商必须确保这些通讯方法在其分销商的网站上有所描述。

    4.3. 如果 ICANN 发布了针对适当管理域名以及在线续费和赎回 gTLD 注册的注册人培训材料,注册服务商必须在收到 ICANN 的合理通知后,通过以下方式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该材料(或注册服务商根据具体做法改编的相似材料):

    4.3.1. 在注册事务完成后即时向注册域名持有者发送的通讯中,或在之后的所有 Whois 数据准确性提醒通知中(例如 Whois 数据提醒政策 <http://www.icann.org/zh/resources/registrars/consensus-policies/wdrp> 要求的年度通知)纳入该材料的链接;以及

    4.3.2. 在提供注册的网站中显示该材料的链接,且其方式和位置至少应与注册服务商必须公布的其他文档和政策的链接一样清晰明确,后者链接的依据是其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和并入的共识性政策。

注释

介绍说明和背景信息:经 ICANN 的网络普通用户咨询委员会 (ALAC) 申请,2008 年 12 月 5 日,ICANN 针对到期后域名恢复这一主题,发布了一份问题报告 <http://gnso.icann.org/zh/issues/post-expiration-recovery/report-05dec08-zh.pdf> [PDF, 522 KB]。通用名称支持组 织委员会(下称”GNSO“)于 2009 年 5 月发起一个政策制定流程,由此向 ICANN 理事会提交多个政策和流程建议 <http://gnso.icann.org/en/resolutions/#201107>。ICANN 理事会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批准其建议 < http://www.icann.org/zh/groups/board/documents/resolutions-28oct11-zh.htm#1.5>,指示工作人员实施该政策。

到期注册恢复政策旨在通过确立某些最低通讯要求,确保域名注册的续费和赎回在指定情况下一致可用,以及编制和宣传注册人培训材料,从而帮助协调注册人的期望与注册服务商的做法。

到期注册恢复政策的制定征询了 GNSO 组建的实施审查小组的意见,确保该政策符合 GNSO 批准并由 ICANN理事会通过的政策建议的目标和意图。

自 2013 年 8 月 31 日起,所有注册服务商和注册管理机构必须遵守该政策。

到期提醒通知:GNSO 提出的政策建议指出,到期前续费通知的时间需要一定的灵活性。鉴于此,第 2 款所述的要求在到期前一个月和一周左右发送的通知如果分别在到期前 26-35 天之间和 4-10 天之间发送,应视为符合该政策。

到期后续费:该政策第 2.2.2 款阐明了,如果在到期域名仍可由 RAE 续费期间,注册服务商将流向该域名的 Web 流量指向某个网页,则必须在该网页提供到期通知和续费说明。简明言之,此要求在注册可由 RAE 续费期间的任何时候适用,而不仅在第 2.1.3 和 2.2.1 款所述期间适用。此部分要求的续费说明不用详尽全面,可仅指示 RAE 访问注册服务商网站的适当位置。

第 2.2.2 款规定了一旦注册在到期后八天内删除时,注册服务商必须中断该注册的 DNS 解析路径的限期。举个例子,如果某个注册在 10 月 1 日到期,且注册服务商在 10 月 3 日删除该域名,那么必须在 10 月 1-3 日期间中断解析路径。第 2.2.3 款规定了一旦注册在到期八天以后删除时,注册服务商必须中断该注册的 DNS 解析路径的限期。例如,如果某个注册在 10 月 1 日到期,且注册服务商在 10 月 20 日删除该域名,那么至少必须在 10 月 12-20 日期间中断解析路径。

第 2.2.6 款要求注册服务商即时或在一个商业合理的时间段内恢复 RAE 之前设置的 DNS 解析路径。此处,”商业上合理”一词旨在容许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恢复 DNS 解析路径要求手动干预;或到期后续费发生在节假日或其他非工作日,因而注册服务商不能即时恢复 DNS 解析路径。

注册人费用和程序通知:该政策第 4.1.1 款要求注册服务商至少在注册协议中(以及使用网站时,在其网站上)说明续费费用、到期后续费费用(如有不同)以及赎回/恢复费用。但是,鼓励注册服务商在注册时充分明确地说明这些费用,从而帮助注册人做出知情决策并避免混淆,尤其是续费价格预计高于收取的注册或转让费用时。

最佳实践建议:GNSO 建议注册服务商采用以下最佳实践:

  • 如果第 2.1 款所述过期后通知通常使用所涉及的域发送给某个联系人,并且知道过期后操作中断了通知的传递(例如,按第 2.1.3 和 2.2.1 款所述中断 DNS 解析),那么应将过期后通知发送给与注册域名持有者有关的其他某个联系人(如有)。
  • 注册服务商应建议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与域名本身无关的备用电子邮件联系人,如有需要,以便过期通知能发送至此备用联系人。
  • 第 4.1.2 款要求的通知方法说明应包括注明发送通知的注册服务商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建议注册域名持有者将此地址作为”安全发件人”保存以避免通知邮件被垃圾邮件过滤软件拦截。

履行遵守政策的时间:在 2013 年 8 月 31 日之前,ICANN 委任的所有注册服务商和 gTLD 注册管理机构都必须履行遵守 ERRP。政策第 2.1 条要求注册服务商向所有 gTLD 注册人发送到期前通知。根据 ERRP 制定的日程,预计注册服务商将于 8 月 31 日开始提供这种通知。换而言之,如果注册应在 2013 年 8 月 31 日后的 30 天内到期,不要求注册服务商在到期前一个月发送到期提醒。同样,如果注册应在 2013 年 8 月 31 日后的 7 天内到期,不要求注册服务商在到期前一周发送到期提醒。但是根据《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第 3.7.5 条,仍然要求注册服务商对所有要到期的注册发送两份到期提醒,即便是在 ERRP 实施后一个月或一周以内到期的注册也不例外。请参阅下表明确相关信息。

域名注册管理相关的三个机构:ICAAN、interNIC、CNNIC

产品专家阅读(1464)

Internet起源于美国,在90年代之前一直是一个为军事、科研服务的网络。为了保证国际互联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向全体互联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国际上设立了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CNNIC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的简称。

在涉及到域名注册及管理等问题时,经常会遇到ICAAN、interNIC、CNNIC这些机构的名称缩写,他们所代表的意义及其职能如下:

  (1)ICANN

  ICANN是“国际互联网名称和地址分配组织”(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的缩写。ICANN成立于1998年10月,是一个集合了全球互联网商业、非商业、技术及学术领域的专家经营管理的非盈利性公司,主要负责全球互联网的根域名服务器和域名体系、IP地址及互联网其它码号资源的分配管理和政策制订。ICANN也负责域名注册商的授权工作,但是并不负责互联网上的金融交易、内容控制、垃圾邮件、网络赌博、数据保护以及个人隐私政策等。ICANN的最高管理机构——理事会是由来自世界各国的18名代表组成,负责决定一些重大事项。

  ICANN的成立背景:

  Internet起源于美国,在90年代之前一直是一个为军事、科研服务的网络。在90年代初,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为Internet提供资金并代表美国政府与NSI公司(Network Solutions)签定了协议,将Internet顶级域名系统的注册、协调与维护的职责都交给了NSI。而Internet的地址资源分配则交由IANA(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ty,网址是http://www.iana.org ,目前管理后缀为2位数的地理顶级域名)来分配,由IANA将地址分配到ARIN(北美地区)、RIPE(欧洲地区)和APNIC(亚太地区),然后在由这些地区性组织将地址分配给各个ISP。但是,随着近年来Internet的全球性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对由美国独自对Internet进行管理的方式表示不满,强烈呼吁对Internet的管理进行改革。

  美国商业部在1998年初发布了Internet域名和地址管理的绿皮书,认为美国政府有对Internet的直接管理权,因此在它发布后遭到了除美国外几乎所有国家及结构的反对。美国政府在征求了大量意见后,于1998年6月5日发布了”绿皮书”的修改?quot;白皮书”。白皮书提议在保证稳定性、竞争性、民间协调性和充分代表性的原则下,在1998年10月成立一个民间性的非赢利公司,即ICANN,开始参与管理Internet域名及地址资源。

  关于ICANN的更多信息请登录网站:http://www.icann.org

  (2)interNIC

  为了保证国际互联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向全体互联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国际上设立了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网址:Http://www.internic.net,为所有互联网络用户服务。
interNIC网站目前由ICANN负责维护,提供互联网域名登记服务的公开信息。

  资料来源:http://www.icann.org/faq/

  (3)CNNIC

  CNNIC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的简称,是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授权,于1997年6月3日组建的非营利性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CNNIC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产业部领导,在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领导。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CNNIC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由国内知名专家、各大互联网络单位代表组成的CNNIC工作委员会,对CNNIC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评定。

  CNNIC承担的主要职责:

  1.互联网地址资源注册管理

  根据信息产业部授权,CNNIC是我国域名体系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CNNIC负责运行和管理国家顶级域名CN、中文域名系统及通用网址系统。CNNIC是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APNIC)的国家级互联网络注册机构成员(NIR)。以CNNIC为召集单位的IP地址分配联盟,负责为我国的网络服务商(ISP)和网络用户提供IP地址和AS号码的分配管理服务。

  2.互联网调查与相关信息服务

  CNNIC负责开展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等多项公益性互联网络统计调查工作。CNNIC的统计调查,权威性和客观性已被国内外广泛认可,部分指标已经纳入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

  3.目录数据库服务

  CNNIC负责建立并维护全国最高层次的网络目录数据库,提供对联网用户、网络地址、域名、自治系统号等方面信息的查询服务。

  4.互联网寻址技术研发

  CNNIC基于自身网络服务的管理和研发经验,积极跟踪国际互联网技术的最新发展,承担相关研发工作和国家有关科研项目。

  5.国际交流与政策调研

  作为国家级的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与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业务协调与合作。

  6. 承担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域名基础知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产品专家阅读(1561)

如果一个域名被抢注,而你认为该域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拿回域名:一是购买,二是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三是通过诉讼。如果通过购买,对方很可能开出天价,让商标权人难以接受,而诉讼却相当耗时耗钱。因此,很多商标权人都倾向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拿回域名。

根据域名的类别,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也有所不同。通用顶级域名,如.com,都适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即WIPO)制定的Uniform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称“UDRP”),中文译为《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国别域名,由其国家相关机关制定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如中国的.cn等国家域名,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即CNNICccTLD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称“CNDRP”。

如果要针对通用顶级域名提起UDRP投诉,那么投诉人必须证明被投诉人和争议域名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否则其主张将无法得到认可:

a.适用的争议。如果第三方(即”投诉人”)依照议事规则向适当的提供商提出如下声明,则你方必须服从强制性行政程序:

(i)你方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以及

(ii)你方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iii)你方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

以上条件只要有一项不满足,投诉人的主张都不会得到认可。而且,如果第二个条件不满足,那么专家组也不会判断第三个条件。

由于CNDRP参照UDRP而制定,所以其投诉要素和UDRP大体相同,重点不同的CNDRP只需要证明注册或者使用其一具有恶意即可,而UDRP需要证明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具体如下: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域名就是网络上的商标标识,其价值不亚于商标,因此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以获得具有高度商业价值的域名。

域名保护锁是什么?

产品专家阅读(1415)

域名保护锁在行业也称为域名信息安全锁,直白来说域名安全锁是一项域名增值服务,它可以保护我们的域名WHOIS信息、防止域名劫持以及中间人攻击等网络危险。

域名作为互联网入口,域名安全对于整个互联网有着重要的意义与影响。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全球的网站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和风险也在不断加剧。尤其是域名劫持,更是直接威胁国内网站的安全。

域名保护锁主要就是应对域名劫持、域名信息被篡改、中间人攻击等黑客手法,其中域名劫持这是一种互联网常见的攻击手法,通过攻击域名解析服务器(dns),或伪造域名解析服务器(dns)的方法,把目标网站域名解析到错误的地址从而实现用户无法访问目标网站的目的。随着网站的建立数量,劫持数量的也在飙升。

域名保护锁可最大限度地确保国家域名申请用户在注册服务机构的账户出现安全问题后的域名安全,保障用户域名的解析安全,避免用户域名被恶意转移、变更所有者的风险。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而成为企业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的独有的位置,也是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因此是否需要额外这种技术就看个人和公司的需求。

域名保护锁有哪些服务项目?

(1)加锁:域名保护锁申请完成后的首次锁定操作;

(2)临时解锁:服务期间对域名进行信息更新需要的临时解除锁定操作;

(3)恢复加锁:服务期间临时解除锁定完成后的锁定操作;

(4)续锁:域名保护锁服务续费;

(5)去锁:域名保护锁服务取消。

怎么申请国家域名保护锁?

(1)用户提交服务申请;

(2)注册服务机构核验用户身份及意愿;

(3)注册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交申请至您的域名注册商(如新网、阿里云等);

域名行业中各机构职能介绍

产品专家阅读(1531)

域名行业中各机构职能介绍

在域名申请注册过程中,您可能接触到了域名行业中的一些参与者。更深入地了解域名行业中的这些参与者的角色将有助于您进一步了解如何管理域名。

域名生态系统包括参与到域名及相关服务的提供、支持和注册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在您注册域名时,您可能会接触到以下一个或多个实体。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也称域名注册商(Registrar)。您可以联系这些公司来注册域名。域名注册条款(包括费用、转移和续约)受到您与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注册协议的管辖。ICANN 认证注册服务机构与 ICANN 和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签订协议来提供域名申请注册服务。很多注册服务机构还提供其他服务,例如网络托管、隐私/代理、网站创建等。全球有一千多个 ICANN 认证注册服务机构,它们可提供本地语言支持。

扩展阅读:ICANN认证域名注册商是什么意思

域名分销商

也称代理(Reseller)。这些公司附属于注册服务机构或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了合同,它们负责注册域名和提供注册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比如网络托管)。分销商受到其与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协议的约束,它们并未获得 ICANN 的认证。注册服务机构仍需负责其分销商进行的所有域名申请注册。

DNS 托管机构(DNS Host)

这些公司管理您域名的配置(也称为 DNS 资源记录)。这些配置将您的域名指向您的网站和电子邮件。很多注册服务机构都在域名申请注册中包含了 DNS 托管服务。

网站托管公司(Web hosting companies)

为您的网站提供服务器存储空间和 IP 地址。有了 IP 地址,就可以通过浏览器访问您的网站。

隐私和代理服务提供商

英文名为privacy and proxy service providers。通过这些提供商可以注册域名,但不在注册数据目录服务(WHOIS)中显示您的联系信息。隐私和代理服务经常由注册服务机构在注册流程中提供,但也可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也称注册局(Registry)。这些组织负责保存在每个顶级域 (TLD) 下注册的域名的记录。它们也制定在其 TLD 下注册域名的规则。注册管理机构的责任包括:接受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申请注册、维护域名相关必要注册数据的数据库、提供域名服务器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域文件数据(例如:所有域名及其相关 IP 地址的列表)。注册管理运行机构与 ICANN 签订协议来运营通用顶级域 (gTLD)。

国家为什么要发展中文域名

产品专家阅读(1447)

国家为什么要发展中文域名

中文域名是争夺网络话语权,实现网络强国战略,彰显文化自信的有效抓手。

2015年,为使中文域名市场能持续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开展了开展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市场专项行动,整治了一批违规企业,整治了未获许可或超范围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未落实域名实名注册要求、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售卖域名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范和清理,保障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2016年,工信部发表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6864号建议的答复明文表示,将进一步提高民众对中文域名的认可度,鼓励应用,推动部署,积极推动政府部门优先使用。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下发到了全国各地。全国各级政务机关单位的网站,必须使用.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

中文域名的发展

国家为什么要发展中文域名

语言文字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文化传承、发展、繁荣的重要载体。语言文字的传播是文化传播最直接、最便利、最有效的途径。汉语文字意蕴深长,在国际文字中具有重要地位。中文域名是中华文化在移动互联网上的直观体现。由于语言、文化的多样性,很多网站所提供的服务是更倾向于区域化的。作为一个便于目标受众识别、记忆和传播的入口,具有明显的本地化特色、符合用户语言文化习惯的域名,例如中文域名,无疑更符合中国国情。

中文域名的推广和科学全面管理是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网络观、发展观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推动中文畅行网络世界的重要抓手,是推动中国特色文化世界传播的有效途径,是彰显中国文化自信、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精神、引领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杠杆。尤其是在我国不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精准扶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国家战略的进程中,网络已经成为发展的基础设施,中文域名就更具发展的基础战略意义。

建设网络强国、树立文化自信,中文域名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发展中文域名已经成为发展互联网域名多样化、深层文化渗透和建设网络强国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决定未来中国能否在更深层次上影响互联网发展和抓住话语权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互联网事业迅猛发展,深入推进实施“互联网+”战略,域名作为互联网的核心资源,是互联网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中文域名的推广和科学管理是国家总体安全观、网络观、发展观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推动中文畅行网络世界的重要抓手,是推动中华文化传播的有效途径,是彰显中国文化自信、讲好中国故事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我国不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做好中文域名的推广,意义尤为重要。

.nz域名注册局要求注册信息进行邮件确认

产品专家阅读(1425)

.nz域名

.nz域名是新西兰国别域名,在国内少人注册使用,但在新西兰当地就和cn域名一样多人使用,国内如果要发展新西兰业务的公司可以通过誉名网注册.nz域名,使用当地域名可以显得更亲民。

前几天,根据.NZ域名注册局的要求,.NZ域名进行联系人信息修改时,新旧域名联系人都需要进行邮件确认。

从2017年7月17日起,我们将对.NZ联系人信息修改的规则进行调整:

1、对.NZ域名申请人名称,联系人邮箱,公司名称进行修改时,新旧注册人都需要进行邮件确认。

2、如果60天之内,没有完成邮件确认,域名联系人信息的修改将被取消。

3、不同于IRTP,对.NZ域名的联系人信息进行修改时,注册人不能够选择将域名60天锁定。

4、注册商可以选择跳过邮箱验证流程。

工信部连发两则通知加强规范域名行业

产品专家阅读(1307)

在2017年7月6日工信部公布了两则信息,一个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未备案网站的管理工作,也就是督促互联网基础服务商对域名加强监管,并提出对未备案的域名网站要将其下线。

第二则是关于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因为近几年新通用顶级域名种类日益增加,而域名注册量也是持续上升,如果不规范下会混乱,甚至影响到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通知上最明确的就是要清查。

由此可见国家是非常看中互联网的发展,已经从基础开始行动,从最开始的将域名纳入无形资产进行监管,到域名注册必须实名制,以及要求国家机构启用中文域名等,都透露着对域名行业的管理和发展。

工信部连发两则通知加强规范域名行业

下面分别是两则通知的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备案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近日,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境内未备案网站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发现接入服务企业普遍存在未备案网站接入的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互联网基础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6〕485号)要求,加强网站管理,现就进一步开展打击未备案网站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通信管理局要立即组织属地接入服务企业(包含跨地区接入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其立即停止为未备案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加速类服务)。同时,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大对未备案接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未备案接入网站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二、我局将定期下发未备案网站列表,请接入服务企业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协助查处,对于核实的未备案接入网站(包括为未备案网站提供加速服务的),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进行处罚;在核实未备案接入网站过程中,如发现接入服务企业IP地址未按照要求进行报备变更,依据《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进行处罚。相关处罚结果请及时报我局,我局将在部网站对接入服务企业处罚情况进行公告。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17年7月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域名注册服务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近年来,境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市场蓬勃发展,顶级域名种类不断增多,域名注册数量屡创新高,域名创新应用层出不穷,为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创新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但与此同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尚未落实到位,域名注册服务市场超范围经营现象仍普遍存在。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域名注册服务市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党的十九大网络运行安全和通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7〕37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照我部已批复的顶级或二级域名列表(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709/n3057722/c4377447/content.html),对自身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并于2017年7月23日24时起全面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相关自查情况请于2017年7月24日报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现阶段,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我部已批复的顶级或二级域名注册服务。

二、请各通信管理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党的十九大网络运行安全和通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对自身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和整改,有关情况及时报部。

三、自2017年8月1日起,我部将组织开展对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日常检查,对于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17年7月4日

2017年11月实施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都说了什么

产品专家阅读(1377)

2017年11月实施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本文内容目录:

一、《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细则;

二、《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解读;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第十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予以许可的,应当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在许可有效期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拟终止相关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户,提出可行的善后处理方案,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不再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应当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受委托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代理关系,并在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明示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及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第二十二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许可相关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当标明与其合作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代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第三章域名服务

第二十三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

第三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正。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三十一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保证服务质量,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域名持有者有权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域名持有者转移其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无正当理由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制,并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处理时限。

第三十六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保障解析服务质量和解析系统安全。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

第三十八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

第三十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其使用域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域名用于实施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工作,并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采取停止解析等处置措施。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现其提供服务的域名发布、传输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停止解析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配置必要的网络通信应急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和应急制度。域名系统出现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电信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电信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他人注册或者使用的域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已注册的域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鼓励域名服务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公众监督域名服务。

第四十五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投诉和争议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其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正常的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或者通过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

(三)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的;

(四)无正当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

构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的;

(三)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五)未按照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四)域名根服务器: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

(五)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册申请,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九)域名管理系统: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统,包括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数据库、域名解析系统、域名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核验系统等。

(十)域名跳转:指对某一域名的访问跳转至该域名绑定或者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等。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除明确为工作日的以外,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七条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相应许可开展域名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许可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其许可有效期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效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工信部发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修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是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由我部下放到省级通信管理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要求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有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审批主体、注册资金等制度,亟需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修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要求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等意见中,要求严格规范域名和网站备案管理、强化网络基础资源管理等。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需要细化《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有关域名服务监管制度。

修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是新形势下促进域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现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施行近13年以来,对促进我国域名服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已经成为域名注册和使用大国。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互联网域名地址分配机构(ICANN)新通用顶级域名(gTLD)计划的实施,我国域名服务的从业机构、服务种类迅速增加,域名服务监管面临新的挑战,存在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适应我国域名行业发展新形势和管理新要求,需要加快修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2年初,我部启动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总结了近年来域名行业管理经验,多次对《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修改完善有关制度,组织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二是征求了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组织部分通信管理局就有关制度进行了讨论。三是多次征求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知名互联网企业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进行了调研座谈。四是书面征求了中央编办、中央网信办等10个部门的意见。五是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结合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了有关制度。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2017年8月16日,我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8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公布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服务、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八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根据下放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和互联网属地化管理等要求,《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决定,《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删除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规定。为了保持法制统一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域名服务许可条件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作出了统一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要求,如:申请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等。

(三)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打击域名欺诈、滥用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为了防范数据毁损等事故,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四)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细化了域名注册信息登记要求,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并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坚持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保护并重,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还完善了违法从事域名服务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违法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违法网络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国务院发文统一政府网站域名后缀 英文和中文域名将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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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网站域名今后统一成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以“.政务”为后缀的中文域名,不得再使用其他后缀的域名。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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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的政府网站域名结构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将办公渠道扩展至网上,极大提高了为百姓办事的效率。但一些单位随意申请域名开设网站,甚至还使用商业类网站域名,影响了政府网站的权威性,也让假冒政府网站钻了空子。这些“冒牌”政府网站网址真假难辨,不仅容易误导群众,而且极易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失。

域名是网站的身份标识,政府网站域名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关系着政府网站的可信性、权威性和安全性。现行的域名注册程序中,拟开设网站的单位可直接从域名注册商或代理商处获取域名,不需向上级主管单位报批,不利于规范网站建设和统一网站管理。

根据此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各地政府网站的申请、注销等将由省级政府办公厅总体负责审核,并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统一申请。业内人士分析称,此举将有望解决政府网站申请注册的乱象。

通知要求,各省部级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的注册或注销,要经本地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县级政府门户网站要经本地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核,最终由省级政府办公厅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或注销工作。

门户网站域名注册、注销流程

为切实做到对域名注册的有效监管,通知还强调,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如已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闲置的域名要及时注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根据通知要求,对于一些政府网站集约化后,网站仍然保留但域名不符合要求的网站,要按流程重新申请域名并公告3个月。此外,各地区、各部门要进行全面梳理,清理注销不合规的域名、网站已关停但仍未注销的域名,以及被用于非政府网站的域名。

据悉,各级政府网站相关清理情况需于2019年4月30日前书面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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